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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给当前的就业生态带来重大改变。专业机构预测,2035年中国整体数字经济规模接近16万亿美元,数字经济渗透率48%,总就业容量达4.15亿元。与此同时,很多传统产业的岗位将会被汰换,伴随而来的是新岗位、新工作的涌现。全国工商联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鼓励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新型就业的提案》,提出了重新定义就业的概念、改革现有劳动法律、探索建立一套符合数字经济发展的保障体系三大建议。
  提案撰写方阿里研究院负责人认为,数字经济就业存在三大趋势:一是平台型就业浮现,自然人成为市场的主体。“平台式就业”已经成为基本就业景观。传统的就业方式下,员工受雇于特定企业,通过企业与市场进行价值交换;而平台方式下,自然人通过虚拟账号就可以成为平台的服务方,与市场消费者连接,实现个人劳动价值;二是“创业式就业”成为一种新兴的就业方式。在“互联网+”、双创的推动下,为全国创新创业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高效的途径,互联网成为年轻人创业的首选。淘宝、天猫正成为千万年轻人创业的三角地,从而对接超过5亿在线消费者、近4万亿元的大市场;三是“共享式就业”成为可能。“平台经济”是基础、“共享经济”是实质、“微经济”是土壤。共享经济打破了传统的“全时雇佣”关系,使就业方式更加灵活的同时,也增加了就业渠道与岗位。
  全国工商联认为,数字经济下的新就业形态,不受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的限制,与标准雇佣模式相比,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无法满足数字经济领域劳动者就业遇到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劳动者法律地位难以确认。新就业形态在劳动法律适用上存在难以界定的问题。灵活就业者与分享平台之间、灵活就业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难以简单界定;二是无法对就业者适用传统的社会保护。在新就业形态模式中,由于就业者、组织者之间的关系难以确定,因此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难以适用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护机制,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社会保护要求;三是劳动者权益保障方式与传统不同。在新就业形态中,劳动报酬采用分成制、计件收入,与原有按月或按年签订合同缴纳社保的方式相比,更为灵活化、碎片化。
  为促进新形势下数字经济就业发展,全国工商联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与时俱进,重新定义就业的概念。我国现有统计口径中,往往把在非正规部门的就业认为是非正规就业。现有的就业概念和统计口径没有涵盖数字经济就业范畴,导致全国就业总量被低估。从目前我国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取得成就看,平台吸纳了越来越多的就业人口,就业质量也不断提升,政府和社会应重新审视就业概念的界定,接纳新的就业形式,鼓励促进多种形态的就业共同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包容发展。
  二是改革现有劳动法律。我国劳动法以雇佣为前提,宗旨是界定和规范雇佣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便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也是按照这一思路进行规范。按照这一思路简单把在平台上工作的劳动者界定为雇员或独立承揽人,都存在着较大的质疑。现有的法律体系已无法清晰界定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能按照现有的立法思路去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突破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加大力度研究新型工作关系及关系合理界定,推动法律层面制度的创新。
  三是探索建立一套符合数字经济发展的保障体系,如网络就业保障金,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入平台提供在线保障服务,逐步提高平台上就业者的参保意愿、丰富参保方式。平台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上,这些非雇佣劳动者无论选取哪一档缴费基数进行缴纳保险,他们所承担的缴费比例都过高,实际上他们承担了用人单位和个人两个层面的缴费责任。需要创新现有的制度,以更为合理的方式,如探索按次缴纳保费等方式,为非雇佣劳动者提供更为合理、更具操作性的社会保障方式。
  点评:
  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的就业方式、就业方向、就业渠道、就业观念等,都在不知不觉间受到了挑战,这种挑战甚至是颠覆性的。人们担心,数字经济会否对传统经济造成致命冲击?我们是不是更容易失业了?这种担心并非是杞人忧天,由于基于数字化、网络化的智能化和自动化的智能时代全面来临,以移动通信、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新兴技术已成为新的增长引擎,数字技术广泛融入各行各业,深入改变着传统行业的商业逻辑和运行方式,数字技术对人类劳动的可替代力越来越强。既然发展数字经济是大势所趋,那么就要与时俱进,以切实可行的举措促进这种新形势下的就业方式。全国工商联为此而提出的三大建议可谓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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